視障者定義

視障的定義:
依行政院衛生署定義,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,導致視覺器官(眼球、視覺神經、視覺徑路、大腦視覺中心)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,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(或甚難)、作視覺之辨識而言。

視障的等級,「身心障礙等級」將視覺障礙分為下列三個等級:
重度:
1.兩眼視力優眼在0.01(不含)以下者。
2.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,平均缺損大於20DB(不含)者。

中度:
1.兩眼視力優眼在0.1(不含)以下者。
2.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,平均缺損大於15DB(不含) 者。
3.單眼全盲(無光覺)而另眼視力0.2以下(不含)者。
4.單眼全盲(無光覺)而另眼視力在0.2(含)至0.4(含)者。

輕度:
1.兩眼視力優眼在0.1(含)至0.2(含)者
2.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3.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,平
均缺損大於10DB(不含)者。

造成視障的原因及類別

1.視網膜色素變性:約14、15歲發病,徐徐進型夜盲,出現視野狹小及視力低下現象,至40~50歲以後,甚至白天也有明顯的視力障礙,目前沒有確效的療法。

2.青光眼:大部份慢性青光眼的患者在初期是沒有病徵的,只有眼睛疲勞、視力模糊、頭重,所以很難被發現,平時應注意,而急性青光眼發病會在一日之間視力大減,視野會日漸收窄,最後視野中心以外的東西完全看不見,目前可用點眼藥、口服藥、雷射治療或手術等方法來控制眼壓,對回復視力並無療效。

3.白內障:眼球中原本透明的水晶體,因某種病因而變為混濁,無法完全透光,因而造成視覺模糊,可分為先天性及後天性,而後天性又可分併發性、老年性、外傷性,目前有藥物治療、水晶體摘除、植入人工水晶體等,對視力略有部份的提升。

4.糖尿病視網膜病變:因視網膜內微血管的變化,導致血管的阻塞和滲漏,初期視力急遽下降,末期可能造成牽引性視網膜剝離及引發青光眼,此病變和糖尿病輕重無關,一般相信糖尿病控制不良的患者較會出現此症狀,目前有雷射光凝治療等治療方式。

5.視網膜剝離:變性變化、近視、睫毛肌強度收縮、外傷、白內障手術後及炎症灶等病因會引發視網膜剝離,視力狀況為視野缺損、影像模糊、有光覺,最後至無光覺,目前有光凝固術治療等治療方式。

6.葡萄膜炎:造成此病的原因很多(如濾過性病毒、貝西氏症、原田氏病..等),但多數是不明的,此症視力狀況為畏光、視力模糊、有光覺,最後至無光覺。目前以眼藥水、口服藥、注射針劑等以減少疼痛或發炎,若嚴重再施以雷射手術。

7.白化症:因黑色素先天性的代謝異常,使得色素細胞無法正常製造色素所造成,屬於單基因隱性遺傳疾病,發生率約為二十萬分之一,絕大多數白化症患者與智力障礙無關,卻與視障有關,視力狀況為畏光、弱視、眼球震顫、色盲等。

8.視神經萎縮:眼窩或顱底骨折外傷、神經炎後萎縮、血管性萎縮..等病因,視力狀況為盲點、高低落差不易察覺、有光覺至無光覺,目前尚無有效療法。

9.其他:黃斑部變性、水晶體異位、眼球挫傷、化學性傷害、熱灼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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